井下带班暂行规定自哪一年开始实行?矿山主要负责人7条规定?

 2024-03-20 10:44    317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作出规定,是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 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矿山企业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二)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三)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下井带班领导必须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都是抄来的,祝你愉快。

这七条规定是: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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